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9年市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1日市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十次会议修订,2000年12月28日市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9年2月25日市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3年4月25日市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8年4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第五次修订,2022年3月14日市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二次会议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常委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经验,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议案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与效率。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公开举行。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六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和议案提出人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向常委会办公室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 提交常委会会议的报告和议案,有关机关需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提请审议的报告和议案,之前应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
未按规定时限提交的,不列入当次常委会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人员和相关机关及部门。
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如需要,可邀请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结束后,应形成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工作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作为常委会审议相关议题的依据。
第十条 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对人事任免案的相关准备,按照《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常委会每次会议结束前应通报下次会议建议议题,有关机关、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做好相关准备。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进行分组审议。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举行。常委会会议会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全程参加全体会议和分组审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因故不能列席时,应委托副职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以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邀请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列席人员应全程参加全体会议和分组审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推定若干名年满十八周岁并且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向常委会办公室申请旁听。旁听公民参加会议时可以进行书面发言,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遵守会议秩序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由主任会议确定会议召集人,召集人负责主持会议,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分组名单由常委会办公室拟订。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列席人员在分组审议时,应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接受相关询问。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实行考勤制度,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一年中未经准许两次未出席会议的,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常委会会议出缺席情况在《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公布,必要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供相应便利服务,但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要求。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或者提出议案的机关、议案提出人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或者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作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举一名议案提出人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进行分组审议。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议案提出人,可以在分组审议时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审议情况由召集人向主任会议作口头或者书面汇报。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对人事任免案的审议,按照《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下列报告: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三)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报告、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四)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
(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六)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议案审议办理情况报告;
(八)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
(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其他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计划,应当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每年年初提出,经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联席会议沟通协调后,纳入年度工作要点,由主任会议批准,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专项工作报告的,也应当于每年年初提出申请,由主任会议批准,列入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特殊情况,可以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提出申请,经主任会议批准后,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应由市长、副市长,主任、副主任,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特殊情况经常委会主任批准后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后,进行分组审议。
第三十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草案,经会议期间的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常委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在常委会会议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将决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必要时,抄报市委。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在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同时,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具体办法按照《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按照《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询问、质询和撤职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专项报告时,组成人员有权向有关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当场予以答复,当场不能予以答复的,应在会后及时向询问人作出答复或者给予书面答复。
常委会也可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就某一方面工作,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的建议议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市人大代表提出,经主任会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确定。开展专题询问,按照《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专题询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要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应属于受质询机关的职责范围。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接收,提交主任会议批准,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议上向质询人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质询人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质询案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必要时,主任会议决定将答复质询案有关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意见应于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提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受质询机关未作出答复前,质询案提出人要求撤回质询的,由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我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和本级人民政府副市长以及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三十九条 罢免案和撤职案应当写明罢免和撤职的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职案的,由其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的,由主任会议委托的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领衔人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所在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情况,回答询问。
撤职案提交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三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在进行调查时,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听取有关单位负责人的汇报,调阅有关的案卷和材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五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提交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设立调查委员会的理由、调查过程、调查结论、调查结论的依据和处理建议等。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写明。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署名。
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发言与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全体会议安排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委会办公室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
分组审议发言应当按照议题先后顺序逐项进行。在分组审议时应全员发言,并实行中心发言人和重点发言人制度。组织和参加专题调查研究、视察和执法检查的常委会副主任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在分组审议时作中心发言,参加专题调查研究、视察和执法检查的其他有关成员应作重点发言。中心发言和重点发言要有书面材料,其他组成人员发言也要有发言提纲。
第四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和分组审议同一个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人员记录,作为完善相关审议意见的参考依据,并进行归档留存。
第四十八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专项工作报告及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进行表决。必要时,经主任会议批准,全体会议可以针对上述报告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事项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超过半数为通过,赞成没过半数的为未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弃权。
在审议中遇有重大问题或者意见严重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由提出议案的机关、议案提出人或者报告机关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进一步审议和研究,提出专题报告或者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经表决未被通过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再次听取报告的时间或者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议案和各项报告交付表决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有新的意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但不能中止对议案的表决。
交付表决的事项,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对人事任免案的表决,应逐一进行。
第五十条 常委会表决事项,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特殊情况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九章 反馈和督办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和有关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交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并向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有关机关的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常委会办公室将书面材料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必要时,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的贯彻落实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第五十二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机关贯彻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和研究处理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督办情况。对有关机关逾期两个月未提交贯彻执行和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应向主任会议说明原因,并按主任会议意见督促有关机关尽快落实。
常委会会议对有关机关执行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结果不满意的,应当责成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在规定时间认真研究处理,再次向常委会提交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章 公布
第五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人事任免、选举、辞职、罢免和撤职等事项,由常委会发布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审查批准的财政决算报告、听取审议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向代表通报的内容由常委会办公室编印《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印发有关机关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常委会办事机构可以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在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市级新闻媒体应当对常委会会议进行宣传报道。
第五十五条 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提出。公开的文稿,由秘书长签批。涉及重大事项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安全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执行中的问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2年3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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